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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王希鹏《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6日   第 09 版) 内容提要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全面落实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到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再到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纪律建设、严格纪律执行,使加强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为我们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供了根本遵循。 彰显我们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鲜明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思考,提出了许多重大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立足我们党百余年来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聚焦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科学提炼、深刻总结了纪律建设的成功经验,具有系统性、原创性、前瞻性,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创新成果。重规矩、讲规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格,“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等思想理念对中国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5000多年连绵不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和坚实深厚的文化根基。 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建设的新境界。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链条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健全党规党纪制度体系,与时俱进深化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原理,深刻阐明纪律建设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重大作用,推动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发展,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坚定革命斗志、永葆政治本色的高度自觉和历史主动,形成了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宝贵经验。 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武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具有辐射范围广、震慑威力大、带动效应强等优势,是我们党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有效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科学指引我们党狠抓纪律建设,通过严格监督、严肃执纪、精准问责,把严的要求、严的措施落实到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武器。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阐明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根本保证等。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政治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两个确立”是党和人民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最根本的要求是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实现纪律建设全方位、全覆盖,一贯到底、持续发力,保证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刻阐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和现实要求,作出“全党必须讲政治,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等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列举了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提出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给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发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严格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项规定,党内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显著提升。 加强纪律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律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动纪律体系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高度重视党章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全方位、立体式推进纪律的建章立制工作,充分释放纪律的治理效能,充分彰显纪律强大的政治引领保障功能。 强化纪律刚性执行。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要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等一系列重要要求,为实现纪律建设责任全链条、管理全周期、对象全覆盖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推进党的纪律建设,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正风肃纪反腐机制,推动形成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从严执纪、养成自觉的完整链条。 推动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策略,推动完善干部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而使“四种形态”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严的基调与实的要求相统一,准确把握政策策略,做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形成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的干部关心关爱体系,让党员、干部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紧盯“关键少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纪律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习近平总书记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这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深刻揭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扛牢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推动各职能部门高效协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努力使严教育、严管理、严监督、严制度、严责任成为完整闭环。 (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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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思想纵横)
肖述剑《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6日   第 09 版)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逐章逐条、联系实际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为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就对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党的五大明确提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的黄克功案,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案,都体现了我们党纪律严明、执纪严格。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大力整顿党风党纪,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我们要通过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把纪律严明这一党的光荣传统坚持好、发扬好,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用纪律建设来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能否严守党的纪律,关乎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乎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乎人心向背。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重大意义,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把握学习重点,在原原本本学习《条例》上下功夫,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坚持对照《条例》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 历史昭示我们,什么时候党的纪律得到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党的团结统一就有保证,我们的事业就兴旺发达。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仅要触及思想和灵魂深处,更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行动上。要以严明的纪律始终确保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把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落实到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上,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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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赵海全 吕文静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4年06月05日   05 版) 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是新时代新征程管党治党的新要求,更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处分条例》)更是将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建设的政治传统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初期就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更是强调,“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传入中国后,“铁的纪律”成为广大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和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标志与依据。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建党伊始,党就将“铁的纪律”作为内嵌在自身品格中的特有符号。毛泽东同志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有的国情、党情、社情,先后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等认识党纪和指导党纪建设的著名论断。特别是在处理党内违反党的纪律的事件时,始终将“严”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第一准则。 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党的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将“理想”和“纪律”作为促进组织团结和提升组织凝聚力的关键因素。此后,党中央在制定和修订《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章等重要党规党纪时,将“严”的信号传递其中。党的十四大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总纲,既表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又向世人呈现一个“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政党形象。 党的十六大将党的性质集中概括为两个“先锋队”,并写入党章之中。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话语体系中,党员是道德先锋和行为模范的代名词。先锋队,意味着政党及其成员应当具有先进性。保持先进性的唯一通路就是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以自我约束。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 “严”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纪律建设的精神内核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建设步入从“严”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 一方面,党的纪律建设更加突出“严”的标准,对党员干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党中央先后3次修订《处分条例》。从历次修订的内容来看,党纪制度的笼子更严、更紧、更密,释放越往后治党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以更加严格的政治纪律为首位,六大纪律统筹建设、共同发力的党纪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建设更加注重从顶层设计出发,更加强调科学性和系统性。一是,理顺党的纪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党的纪律在发挥保证党内法规有效实施功能的同时,以《处分条例》为主干的党的纪律制度文本也被纳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中。这既能保证党纪建设贯彻“严”的主旋律,又能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二是,厘清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关系。纪法关系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一体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对重要关系。《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党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确保党纪和国法在各自范畴内同向发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产生1+1>2的治理效能。 严明的纪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制度保障 严明的纪律是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制度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应当用严明的党纪规制党员干部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肌体健康纯洁。 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是以实现党的政治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政治规范。党的纪律带有很强的政治忠诚要求和道德属性。尽管在马克思主义政党话语体系中,党的纪律常常被冠以“铁的”“严明”“管党治党的‘戒尺’”“带电的?‘高压线’”“刚性的规矩”等修饰词,但相较于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法律,党纪主要集中于影响党员的政治生命。因此,“严明”二字的实质是在精神和道德层面对党员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强调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打折扣地执行党纪规定。 党的纪律在指引和约束党员干部行为的同时,也发挥着教化党员干部的功能。纪检监察工作是执纪执法的过程,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过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核心在于聚焦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刻意地针对某个具体的“人”。 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实现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团结统一的党。党的纪律建设要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有效发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功能。党的团结统一,恰恰又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目的和保障。这就使得严明的纪律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之间,形成了价值目标与功能目标层面的有机统一。 (赵海全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吕文静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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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共产党员网 分享 打印 纠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杜冬冬) 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关于财经纪律,在2003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共14条,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经过2015年的修订,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重申和强调,旨在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杜冬冬) 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文】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问题背后有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习惯走“特殊门路”、享“特殊照顾”,模糊是非边界,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杜冬冬)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条文】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热衷表态、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实际行动,最终不能掩盖其不抓落实的行为本质。对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王薇) 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文】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王薇)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文】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王薇) 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 【条文】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当前,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目前,在构建这个评价体系和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实上述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徐汉鑫) 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条文】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在“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对党章的具体落实,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和不良习俗的影响,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封建社会那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还有不少市场。有的利用职权违规办事,有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给亲友、小团体谋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的第一条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从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徐汉鑫) 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 【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我们党始终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此次修订《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从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本人违规从业,以及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违规谋利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完善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修订《条例》,扩大了本条中离岗离职违规从业行为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与《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同时,省级以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各有关单位制定的限制清单来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本条分两款作出针对性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第二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处分,分别与《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党员、干部在职时的类似行为相对应。增写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退休后这些要求一以贯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洁标准。(徐汉鑫) 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 【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对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条例》本条就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条例》规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举,同时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总的原则是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单位、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 (郝敏) 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充实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坚持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继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郝敏) “新官不理旧账” 【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但在实践中,仍有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提出需要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其中“担当作为方面”就包括缺乏担责意识、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动真碰硬等表现,直指“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要害。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郝敏)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在调研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曾婧雅) 统计造假 【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数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和经济调度会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统计部门胆大妄为、肆意篡改,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行为涉及人员多、行为链条长,严重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开展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衔接上述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凸显了治理统计造假,不仅要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引领带动作用。 (曾婧雅) 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当然,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相关行为表现的性质是一样的,违反《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的不少行为,都有可能在网上发生。比如,在网上发布、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网上违规收送电子红包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等等,要分别适用相关纪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处分。 (曾婧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09:0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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