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法解读
《九项准则》规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有个别医生误把医药回扣当成自己合法收入的一部分,收得理所应当,还有个别医生把医药回扣当成潜规则,收得心安理得。
广大医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须知自律方为立身之本,守纪才是护身良策。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四川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