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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案例警示(第十五期)【医德医风专题】(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5-10-10 点击数:45 字体:

【医德医风专题】(第五期)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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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案例2: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案例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解析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项准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提高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来源:开封市第二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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