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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案例警示(第十四期)【医德医风专题】(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9-17 点击数:46 字体:

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案例警示

【医德医风专题】(第四期)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合法按劳取酬 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案例一

成都某医院体检科原主任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未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违规开具健康证,以每证20元至25元收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余万元。汤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简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

案例二

谢某自2000年入职临安某医院以来,长期负责医院网络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2008年1月,药品销售代表赵某通过熟人引荐结识谢某,希望能拿到他代理药品的“统方”。最后,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谢某支付“统方”费用共计206笔,总金额达35.17万元。之后,在提供“统方”服务的基础上,谢某还做起药品销售代理,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临安某医院,收受回扣共计197万元。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案例简析

谢某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

案例三

安徽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生马某、陈某,直接联系经销商,到病房向手术患者推销“医用弹力袜”,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该医院妇瘤科存在管理漏洞,明知有经销商进入病房向患者直接销售医用耗材,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管理。马某、陈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进行诫勉谈话,对妇瘤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警示谈话。

案例简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案例四

安徽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叶某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和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某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

案例简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一直以来,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医疗腐败问题备受关注,其中非法统方是典型的手段。一些医药代表为使自家的药品或耗材能够顺利进院或增加销量,以承诺回扣、礼金等方式,贿赂或买通相关医务人员,通过商业目的统方等手段获取临床药品和耗材使用量等信息,“带金销售”助推药价虚高,扰乱了医药购销的正常秩序,还增加了流通环节的费用,进而间接导致患者看病贵、过度医疗等问题的出现,破坏了行业风气,加重患者负担。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严禁有关科室与医药企业、经销商等达成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协议。严禁接受物资采购、厂家人员赠送的钱物,守好底线,不踩红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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