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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清新医风(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5-08-18 点击数:45 字体: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患者郭某某、叶某某的“重度失眠,轻度抑郁”诊疗证明书存根,签名医生分别为朱某某、徐某某,但执法人员当场查看诊疗系统未发现上述2位患者的就诊信息。经查明,朱某某、徐某某未经诊查为郭某某、叶某某开具了虚假诊疗证明书,未收取费用。

2022年7月,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朱某某、徐某某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分别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医院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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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医学证明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休学休假、司法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违规违纪、害人害己,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医务人员务必秉承科学、客观、严谨的态度出具各类医学证明,对患者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医院负责。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

廉洁警示

每一次签名都是责任,每一份证明都需真实

拒绝“人情证明”“利益证明”,以专业和诚信守护医者尊严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四川人民出版社、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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