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莫越“界”
因私出境须报备,
“说走就走”行不通。
目无组织终败露,
纪律戒尺岂能容。
一、基本案情
黄某,中共党员,从化市(区)鳌头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5年2月至8月期间,黄某使用私自保存的护照,4次未经批准因私出入国(边)境。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黄某将护照上交组织部门集中管理后,仍出现5次未按批准时间因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2024年12月,黄某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例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纪律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纪律约束。
本案中,黄某疏于学习,麻痹大意,单纯认为因私出入国(边)境是个人的私事小事,导致出现违规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多次未经批准和未按照批准时间因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讲纪律、不守规矩的典型反面体现,已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千万不能绕过组织,“说走就走”!应深刻认识到,私自保管因私护照,未经过批准出入国(边)境以及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等行为,绝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为此,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依规向组织报告自己出入国(边)境的安排,严格按照组织批准的行程出行,绝不能随心所欲“说走就走”。
三、法规链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从化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