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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案例警示(第十三期)【医德医风专题】(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5-09-01 点击数:43 字体:

【医德医风专题】(第三期)——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强化干部职工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理解,现推出医德医风专题系列案例,详尽解读每一项准则含义,同时突出靶向思维,深挖共性教训,持续增强教育共鸣性、说服力和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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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案例一: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

二、政策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为我们医务工作者规范执业、廉洁从业划出了“硬杠杠”,制定了“铁规矩”,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遵守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药物,合理诊疗,不得过度治疗。

来源:高新区石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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