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进修医护招生简章 (常年有效)
【呼吸介入 梦想启航】        应急总医院是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A类医保定点医院、北京市涉外医疗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和亚洲国际紧急救援中心国际救援定点合作医院。2021年10月,经应急管理部、国家卫健委批准,依托应急总医院组建国家应急医学研究中心;2022年9月,经应急管理部、国家卫健委批准,依托应急总医院组建国家尘肺病诊疗中心;2022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应急总医院、中国红十字救护总队。        医院主要承担应急医学救援、国际医疗救援、医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职责,开展急诊急救、康复医疗、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是国家应急医学研究中心的救援救治基地。 科室名片:        应急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PCCM)是中国医师协会呼吸介入分会呼吸内镜培训基地,是医院重点科室,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设有门诊(普通、专家)、病房、支气管镜、肺功能、变态反应、睡眠监测、重症监护、肺康复、慢病、中心实验室等统一管理的独立临床科室,并开设肺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哮喘、肺结节、变态反应等专科门诊。         2014年率先在北京市开通了呼吸道梗阻“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接诊、住院半小时内得到有效治疗。        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在秉承传统的呼吸专业基础上,重点发展呼吸介入诊疗技术,目前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科室配备了先进的仪器设备,已成熟开展了内镜下的各种诊疗技术,每年招收约100名进修医生,深得业内认可。        教学方面,致力于打造一流的呼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有呼吸内镜培训、经皮肺介入诊疗培训、肺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全肺灌洗术及内科胸腔镜诊疗培训、呼吸肿瘤多学科整合规范化治疗、肿瘤疼痛规范化治疗、药物临床实验、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等多个培训单元,有一整套成熟的规范化教学体系,可分层个体化教学。 专家团队: 周云芝  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应急总医院/国家应急医学研究中心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  ·北京整合医学学会介入诊疗转化医学分会主任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感染性肿瘤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医学会呼吸内镜和介入学分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医师协会呼吸内镜和介入专科医师分会副会长 ·中华预防医学会煤炭系统分会常委、职业病学组委员 ·中国康复医学会呼吸康复专委会委员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际呼吸杂志》编委 ·《当代介入医学电子杂志》副主编 ·第九届北京优秀医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罗凌飞 主任医师 ·北京整合医学学会介入诊疗转化医学分会副会长 ·亚洲冷冻治疗学会常委 ·北京健康促进会呼吸及介入诊疗联盟常委 ·国家肿瘤微创治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暨中关村肿瘤微创治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委 ·国家肿瘤微创治疗联盟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介入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师协会腔内血管委员会介入医师分会急诊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医学会介入医学分会门静脉高压学组委员 ·独创“罗氏支气管动脉栓塞技术” 张洁莉 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应急总医院/国家应急医学研究中心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 •北京整合医学学会介入诊疗转化医学分会常委兼副秘书长 •中西医结合肺癌诊治一体化平台委员会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感染性肿瘤专委会委员 •2011 河北联合大学“优秀带教老师” •2012 北京协和医学院“最喜爱的带教老师”   高永平  副主任医师,呼吸内科学博士 ·北京整合医学会介入诊疗转化分会秘书长、常委 ·北京肿瘤防治研究会内镜分委会委员 开展技术:        1.经气道诊断及介入技术        软镜检查、肺泡灌洗、活检钳钳夹活检、硬质镜、二氧化碳冷冻、球囊扩张、氩气刀、激光、低温等离子射频、微波、气道支架置入及取出、放射性粒子植入、局部药物注射、光动力治疗、电磁导航支气管镜联合CBCT对肺外周病变的诊治、各类气道瘘的封堵等,全面解决患者的气道梗阻及气道瘘问题。同时对慢阻肺(COPD)终末期患者予以支气管镜下单向活瓣肺减容术、热蒸汽消融肺减容及难治性哮喘的支气管热成形术,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2.经皮穿刺、消融技术        全身各部位的穿刺活检术及实体肿瘤消融术,包括氩氦刀、微波、射频、激光、放射性粒子植入、间质光动力等技术。以及上消化道造影、食道支架置入术等。        3.经血管介入技术        开展支气管动脉造影、支气管动脉灌注化疗、栓塞及血管内支架技术,应用于肺癌及咯血患者治疗,取得非常好的疗效。        4.全肺灌洗术及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        在尘肺病诊治方面联合职业病科开展同期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同时开展了内科胸腔镜下的诊断和治疗,包括胸膜活检、胸腔镜下肺大疱减容术及光动力治疗等。        对肺癌、慢性气道疾病及肺结节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定期随访,制定复查及康复计划。 教学特色:重点科室、师资雄厚、器械先进齐全,手术量大,经验丰富          1.导师制        我们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实行“一对一”导师负责制。为每一位进修医生配备一名经验丰富的专家导师,进行全程化、个性化带教。导师将根据学员基础,因材施教,系统讲授从基础操作、进阶技巧到前沿拓展的全程理论课程,并在手术实践中进行手把手的全程指导,确保学员能够扎实、系统地掌握呼吸介入核心技术,实现个人能力的飞跃。        2.手术观摩        我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为国内少数常规、大规模开展硬质气管镜技术的呼吸介入中心。拥有两个完全独立的百级层流手术间,设备先进齐全,可全天候、高效率地开展各类呼吸介入手术。科室年手术量约4000台,仅气管镜手术每天20-25台,其中硬质气管镜手术占比达90%,为进修医师提供了绝佳的实践机会。        在此学习,您将深度接触并掌握以硬镜技术为核心的各类气道介入治疗,同时全面参与常规诊断、高级诊断及介入治疗。除了气管镜介入外,我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每月经皮肺穿刺活检/消融、血管介入、上消化道造影等操作近百台,病种多样,手术类型全,真正实现了诊断与治疗并重,软镜与硬镜兼备,腔内与腔外协同发展的综合性介入诊疗模式,能够为各类呼吸系统疑难疾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3.临床实践        手把手带教、模拟训练(实体模型、气管镜模拟训练机器、动物模型)及实际操作;软质气管镜、硬质气管镜、球囊扩张、二氧化碳冷冻;氩气刀、激光及气道支架置入、取出、内科胸腔镜、经皮肺穿刺活检/消融、支气管动脉造影、支气管动脉灌注化疗/栓塞、上消化道造影等实际操作机会。另有内镜手术配台、介入手术报告规范书写、气管镜器械洗消维护等专项培训。        4.专题讲座:        课程从气管镜基础操作技能入门,ROSE操作及细胞认读、逐步深入到良性气道狭窄的扩张技术、恶性中心气道肿瘤的消融治疗(如激光、电刀、冻治等) 以及各类气道支架的置入、管理与取出。课程体系设计科学、内容全面,系统覆盖呼吸介入诊疗的全领域,旨在通过高强度、系统化的理论授课,为学员构建坚实的知识框架,奠定扎实的临床基础。        5.交流拓展        每年我院举办一次国家级呼吸介入学术会议,邀请优秀进修医师做报告,为进修医师们提供交流、学习及展示自我的平台。        6.颁发证书        进修3个月或以上者,结业时按照所学项目颁发结业证书。 进修医护招生条件        1.范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医院招收呼吸内镜、血管介入及经皮穿刺介入技术进修人员,包括医生、护士。        2.资格:进修医师必须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备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者优先。进修护士需取得护士资格证。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与选送单位一致。        3.招收专业:呼吸、肿瘤、胸外、微创介入等临床专业。 进修招生批次         每年常规招收4批,批次为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一般进修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特殊情况也可插班,需提前联系说明 。 报名及进修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1月份进修报名时间为前一年10月1日-12月15日止,4月份进修报名时间为当年1月1日-3月15日止,7月份进修报名时间为当年4月31日-6月15日止,10月份进修报名时间为当年7月1日-9月15日止。        2.录取时间:每年在3月、6月、9月、12月中下旬公布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        3.报到时间:每年1月、4月、7月或10月来院报到。 进修费用        4000元/月,三月期12000元,半年期24000元 。 报名及咨询电话: 应急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韩老师:17316062167 (010)87935375 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9号  科室地址:5号住院楼5层东、西病区 呼吸内镜室地址:5号住院楼7层东区 报道相关事项: 已录取的进修学员请每期开班前1天,到应急总医院科技教育处(科教楼506)报道办理相关进修手续,报道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执业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10-87935606 往届进修班风采集锦 了解更多可关注应急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微信公众号:“呼吸介入视界” 周云芝主任微信视频号:sphHQI785A7EAzF 附件: 1.进修申请表.doc 2.进修人员管理制度及协议书.doc 3.进修鉴定表.doc
2025.09
28
202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标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最新公布的2021年度学分达标标准:
2020.11
1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3〕692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抄送:市审计局,市医院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京财社〔2013〕692号附件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有关规定,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和培训人员共同出资。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资金预算。(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落实经费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根据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确定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数量,采取定项与定额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各项补助经费。各项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共同制定,相关标准随政策及社会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其中:(一)培训基地生均公用定额补助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教育”类经费负担,统筹用于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的公用经费补助。(二)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用于补助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基本经费。(三)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核定。(四)全科医学培训人员在基层实践基地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核定。 (五)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的公共课程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六)对培训基地建设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第七条 各培训基地承担以下费用:(一)委托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他劳动报酬。(二)培训基地为改善培训条件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师资培养、住宿条件等经费。 第八条 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承担委托培训人员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第九条 培训人员个人承担食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此外,凡中途退出培训的人员或培训后未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个人须缴纳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延期培训人员延长培训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筹集、流转、使用、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各培训基地、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自主培训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单位及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卫生人才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拨付。各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标准编制财政补助预算,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批。(一)培训基地生均公用定额补助经费、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全科医学培训人员在基层实践基地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等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统一纳入市卫生人才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其按相应标准拨付各培训基地和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课程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专项工作经费,按培训工作分工分别纳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核算(一)市卫生人才中心接到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核算。(二)各培训基地、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列入“科教项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基本经费发放管理(一)委托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培训人员就业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二)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由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至培训基地,再由培训基地拨付至相关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发放。(三)委托培训人员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他劳动报酬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内控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定期重点抽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将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办法实施之前的住院医师在培人员,经费负担渠道及列支科目不变。 
2020.11
15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12〕17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机构: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  培训  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参加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军队系统除外)。(二)“培训人员”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委托培训人员是指已与在京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是指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平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二、委托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四)委托培训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占就业单位的岗位,人事档案按就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五)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其就业单位,计入缴纳社会保障的工资基数,并单独核定培训基地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六)委托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意见,考核等级由就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交送就业单位存档。(七)委托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就业单位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就业单位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工资由就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仍由培训基地发放。市财政不再对委托培训人员的就业单位给予定额补助。(八)非北京生源委托培训人员的进京审批以及户籍管理,按照原渠道办理。三、自主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九)自主培训人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与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占培训基地的岗位,其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自然终止,自主培训人员自主择业,人事档案按照招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管理。(十)自主培训人员的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水平由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动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其他劳动报酬由培训基地承担;基本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发放。(十一)自主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确定考核等级,相关考核材料交送档案存放机构存档。(十二)自主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本人的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培训基地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参加培训者,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市财政不再承担其基本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障单位缴纳部分,其他劳动报酬仍按原渠道发放。(十三)非北京生源自主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被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录用的,依据本市相关规定,可按照当年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政策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到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可优先办理。四、其他规定(十四)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十五)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申报。 (十六)取得执业资格的培训人员应依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由所在培训基地承担考核任务,并将委托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交送就业单位存档,将自主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交送档案存放机构存档。(十七)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参加中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十八)培训人员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以及扰乱工作秩序等,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十九)全市实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2012年起),除培训基地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从医学院校直接聘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单位从事临床工作。启动三年期间,采取退休返聘、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服务、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予以过渡。(二十)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20.11
15
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
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完成学校基础教育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特别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之一。自1988年本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04年成为卫生部的试点地区以来,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初步建立了一套规章标准,基本覆盖了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缺乏完整的政策支撑,尚未做到全员培训。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提高临床医师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努力创建与首都性质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联动、资源整合、统一管理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机制创新、政策协同、整体推进原则;坚持遵循规律、统筹规划、规范标准、质量优先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价、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原则。(三)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首都市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和管理制度;培养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扎实临床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合格医师,为提高医师整体队伍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基础。2.具体目标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012年及以后拟在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应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专科所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的落实。二、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领导(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会商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在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首医委”)层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会商制度,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审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阶段性工作目标与实施方案,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统筹协调各方培训资源,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求,负责研究制定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认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进行考试考核和质量监控等工作。落实专兼职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辅助卫生行政部门执行首医委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注重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技术指导、反映诉求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多方监督、多元评价的方式监督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效果。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及监督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等方面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积极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要求,为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完成培训。除培训基地和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住院医师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培训各层次、各环节有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培训,强化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三、加强培训管理,持续质量控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要遵循住院医师培养规律,不断完善制度,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基地认定、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管理、统一质量跟踪。(一)明确培训对象,统筹规划来源比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应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按照培训对象来源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委托培训人员为已与在京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为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初期阶段主要以委托培训人员为主、自主培训人员作为补充。结合培训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培训对象来源比例。(二)严格认定培训基地,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管理。要统一规划培训基地数量规模,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过程督导、质量控制和动态监管,不断提高管理和师资队伍水平,保证培训质量。(三)因需制定招录计划,择优进行录取要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每年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符合招录条件的培训对象应根据当年公布的招录计划进行报名申请,培训基地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录。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招录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人员进行调剂。(四)遵循成长规律,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应符合住院医师的成长规律,培训专业科目、培训目标、培训年限、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与要求等培训标准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对已有一定临床实践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能力确定培训时间。住院医师完成规范化培训后,按照国家规定可进入相应专科医师培养阶段。(五)严格登记考核,统一发放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信息登记和培训考核制度。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应真实、完整、有效地记录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是评价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的重要环节,应严格开展培训过程考核和统一结业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的职业素质、相关人文知识、医学专业理论和临床综合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六)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管理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对培训基地、培训对象、培训过程、质量监测、考核发证、监督评估实现全程网络化管理,最终与卫生部、外省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信息互通共享。四、落实保障政策,推动培训全面实施(一)落实人事和待遇保障措施,加强人员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应按照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两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既是培训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并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自主培训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参照同类人员水平发放,由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其他劳动报酬由培训基地承担;基本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发放。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就业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自主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工作年限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依据本市的相关规定可按照当年毕业生的政策办理入京落户手续,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优先办理入京落户手续。对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提供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单位、个人、社会多元投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落实项目经费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主要用于对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的相关补助、培训基地的定额补助,以及实施全市统一考试考核、培训基地监管、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等费用。对来自基层医疗机构且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住院医师和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培训基地要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委托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它劳动报酬,以及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鼓励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投入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可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项资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培训基地、培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优秀住院医师进行奖励。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应承担食宿、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化培训、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三)执行医师执业注册规定,保障临床实践活动培训基地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注册批准机关为负责培训基地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培住院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事项依据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执行。在培住院医师可以按照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转,其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四)统一标准,促进培训与学位教育相互衔接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内容和学位授予标准。住院医师在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可自愿申请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国家学位要求后,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培养并考核合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另行制定。加强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任务之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进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培训质量,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军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医院药师、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参照本意见执行。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专科医学毕业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另行制定。    (此页无正文)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主题词:卫生  住院医师  培训  意见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印发
2020.11
15
1 2 3 4
查看更多